摘要
“江秋莲诉刘暖曦案”的事实特征是“因帮助他人而受害”。相关私法救济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以情谊行为、见义勇为、紧急救助、无因管理为代表的合同导向式救济。其存在不同程度的自由意志因素,描述了法律事实的全貌,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便于向被帮助人主张权利,却不利于一次性解决三方主体的全部纠纷。二是围绕陈世峰的杀害行为和刘暖曦的未予救助行为的侵权救济。对不作为侵权的归责聚焦于行为人有无作为义务,存在因果关系难题,不同要件之间高度融合,进而导致阶层式构成要件理论的失灵,归责不得不过度倚重价值判断。为避免任意归责,有必要参考合同导向救济判定侵权救济中的积极义务、确定责任形态和责任范围。不作为和作为结合的侵权责任有连带责任、按份责任、补充责任,其中补充责任为原则。责任份额的确定应以原因力为主,兼顾过错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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