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防止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应当对它进行有效规制。关于警察自由裁量权,传统规制主要采用形式主义的法律路径,其在内容上涵盖扩大立法范围、强化执法监督、推进司法审查三个维度的内容。然而,此种依托规则而展开的形式主义法律规制路径,因存在难以克服的内生性困境,无法实现对警察自由裁量权的实质性约束。在理论上,警察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兼有规则与伦理双重属性的权力,即以规则为依据,以伦理为内核,这决定了对其规制不能偏重于形式主义法治路径,而应当以“德法合治”原则为基础确立法律与伦理相结合的规制原则。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德法合治”原则为警察自由裁量权规制原则的确立指明了方向。之于警察自由裁量权,规制原则确立的路径应以人民主体性与公共性塑造警察权力的伦理基础,并以警察伦理作为警察自由裁量权的价值指引,最终借由内在的美德伦理与外在的制度伦理共同实现对警察自由裁量权的实质性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