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鉴定意见在案件审理中发挥极其重要的证明作用,其是鉴定人的主观意见表达。但由于人的主观世界对客观世界认识存在局限性,即便以科学性为保障的鉴定意见也无法保证绝对正确,如果出现错误鉴定,撤销错误的鉴定意见应当是纠正错误避免出现错案的正确做法。但对于错误的鉴定意见在审判终结后能否撤销以及应该如何撤销的问题,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此并无具体规定。由于撤销鉴定意见有可能对已决案件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鉴定意见的撤销应当以“不撤销为主、撤销为例外”的原则为指导,并严格按照一定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