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有关权益的保障和救济重视不足。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忽视或依赖被害人意见,或在形式上听取被害人意见三种情况,都有可能导致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的结果不满,从而申请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以其他方式寻求救济,从而拖延诉讼,违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因此需要关注和协调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被害人,从准备、过程中以及裁判后三个阶段着手,保障被害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充分参与,减少被害人反悔对司法权威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