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同一首歌”遭抢注不是一种孤立的现象,而是当前的商标抢注热的一个缩影。虽然商标注册人抢注“同一首歌”的行为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并未侵犯他人的法定权利,但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对这种行为应给予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相关国家机关在保护注册商标时,应充分考虑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商标的状况,决不能让商标抢注者有利可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