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典》为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预留了制度空间。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需要承接部分动产担保以及融资租赁、保理等权利担保的登记职责。但是,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关系有待厘清,衔接机制尚需完善。有必要将两种不同登记制度进行横向对比,阐述担保权利冲突之所在,以便清晰地界定登记对象和登记权利范围,构建更为科学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完善担保权利优先顺位规则和通知制度,优化登记查询规则。
-
单位北京城市学院;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