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地经营权已经入典,然而关于其法律性质之争议却有愈演愈烈之势,这势必影响法律的稳定性与统一性。后民法典时代法学研究的重心在于应用法教义学发展出来的法律方法解释法律规范,就其理解与适用形成通说。自文义解释而言,土地经营权系权利人直接针对“土地”这一特定物所享有的权利,这已然彰显出了物权之支配性。自体系解释而论,土地经营权位于民法典物权编用益物权分编中则须一体适用物权法之规范,加之法律赋予其登记能力、对抗效力、保护的绝对性、处分之多样性等均足以证成其物权性。进一步,基于历史解释及目的解释方法,结合三权分置理论发展的历史背景及立法目的,只有将土地经营权定性为物权,才最契合三权分置,实现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制度约束下的农地市场化的立法目的。而土地经营权债权说、双重权利说、折中说这三种不同学说所关切的问题,在物权说的框架下亦能得到相应的解决,并不构成土地经营权物权性质的制度障碍。
-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