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大数据产品这一新兴事物,学界对其权利属性及法律保护问题罕有研究。大数据产品本质上是算法生成物,不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适格作者,也不符合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可赋予其著作权。实际上,大数据产品已具备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应赋予其财产所有权。对大数据产品进行法律保护时,鉴于现有法律法规的约束,仅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侵权责任法层面进行法律救济,而确认大数据产品的财产所有权属性后,可拓展法律救济的范围,并最大限度地保护网络运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大数据产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