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国学界对于动机错误的可撤销性之争主要分为一元论与二元论。其中,德国为二元论学说的代表国家。我国在动机错误的认定方面多承袭于德国的二元论学说,认为动机错误并非是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而是属于真正的"错误",原则上不应允许其撤销。但动机错误中的性质错误,则被拟制为意思表示项下的内容错误,使其具备可撤销性。而我国重大误解条款因其规定过于模糊,致使其在适用过程中依赖法官的主观价值判断,从而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一元论和二元论各有其优点,我国可以将二者予以结合并借鉴其优点,在二元论的基础上,对作为例外情形出现的可撤销的动机错误适用一元论,并对其进行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