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其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当前困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因素有很多,其中法律地位模糊是主要因素。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法律地位不明晰造成立法和司法工作的困难,导致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一系列问题,为此,进一步完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必要且紧迫。为增强人们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重视程度,巩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法人性质,重点在于加快立法进程,健全相关法律体制,明确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 单位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