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商主体制度中,一般均将企业与商主体的概念相等同,这在对企业进行整体性处分的制度设计时就存在理论上难以解决的矛盾.因而,借鉴澳门地区的立法经验,将法律中的企业法人概念从企业的概念中分离出来,将商主体(或称商业企业主)定位为自然人和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将其他企业类型定位在商客体的意义上,建立商业企业主开办企业的制度,有利于企业处分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