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完全自动化决策更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对隐私和公平造成威胁。欧盟立法以“人在环路”作为防范自动化决策系统滥用危害的基本遵循,对完全自动化决策一般禁止、例外允许。“人在环路”应被解释为信息处理者的干预义务,而非信息主体的权利,利于个体正义的实现和责任主体的明确。我国立法规定了完全自动化决策拒绝权,信息主体可行使请求权以迂回实现“人在环路”之法律效果,亦避免给处理者过重义务,对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造成不合理的阻碍。该项权利并非事后救济权,而是信息主体在决策的事前、事中及事后的“个人参与”,应满足“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和“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两个要件,且需与信息主体的其他权利配合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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