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刑事涉案企业申请破产重整,或重整企业向检察机关申请获得合规从宽处理,企业合规从宽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如何匹配并行是摆在面前的现实问题。企业合规从宽制度凸显宽严相济的理念,破产重整制度揭示了市场经济价值,二者具有制度共性,如作为企业挽救机制彰显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信用激励机制强化自我道德约束,作为社会控制机制体现多元共治理念,制度并行产生协同效应。企业合规从宽与破产重整制度并行下的现实问题包括管辖权力存在配置争议、合规监管人的法律地位不甚明确及合规计划与重整计划的联动掣肘。建议基于挽救程序的主从界分重新配置司法管辖权力,系统耦合破产管理人制度来塑造合规监管人的准司法人地位,按布特纳原则联动设计合规计划与重整计划相关制度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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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