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任何一个具有伦理性质的观念和行动进行伦理辩护与批判,都基于这样两个前提条件,即"能够"和"应当"。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后者是对前者的规定和规范。向一个没有能力尽道德义务、履行伦理责任的人提出规范性要求是不成立的,向出于自己的意向和意愿而有行动能力的人提出道德要求才是正当的,因为其行动是因为行动者的意愿和意志而成的事情。作为21世纪最重要学科的生物理论和精神科学直接蕴含着"能够"和"应当"的关系,而基因技术又是生物科技中的核心部分,精神科学直接蕴含着在充满复杂、冲突和风险的现代性场域下人能否为他的行动担负起道德责任。在可行能力概念之下,人们可以凭借基因科技做很多事情,这是人的理论理性和创制理性飞速发展的一个证明。但这些能力也可以被滥用,如果出于恶的动机,通过改变或重置基因结构发动生物战争;也可以出于功利目的而以表面上利于他者的形式从事基因编辑;也可以出于公共目的谨慎地从事基因改造和利用。有关基因技术的这样三种情形,蕴含着或直接或间接的道德责任问题,如何为任何一种情形提供道德哲学基础的论证,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极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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