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推进司法程序的规范化,确保民事司法鉴定的顺利实施,应从法定要件和法理依据着手,厘清民事司法鉴定费用返还的权利渊源。当司法鉴定人履行鉴定义务未达到法定要件,就会导致鉴定费用受偿权的丧失以及对价给付请求权的丧失。这一法律后果源于鉴定人的主观过错,包含鉴定未完成之失权、鉴定缺陷之失权、不正当拒绝鉴定之失权、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之失权等多种情形。为此,应在立法上赋予司法鉴定人鉴定费用请求权,明确规定其鉴定费用的享有条件和行使规则,以促进新《民事证据规定》相关规则的贯彻落实,提升司法证明活动的质量和效果,推动构建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