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的法律调整具有复杂性、综合性与交叉性,其在归属、利用与保护制度上呈现公私法交融特点。《民法典》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的规定呈现“归属——利用——保护”的私法路径。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中,民法具有基础性法律地位。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归属制度中,宪法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向民法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转化,民法统摄自然资源单行法归属规定。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利用制度中,自然资源要素市场化主要体现为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市场化,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丰富拓展有利于自然资源市场的资源配置。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保护制度中,应大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这一实践探索,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民事保护铺平道路,为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提供民法方案。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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