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总和是生态文明,而生态文明也代表着一种更加高级的社会形态,要想实现对生态文明的建设需要实现价值观念的更新,就必须在法律法规方面也要有基本保障。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已经逐步针对生态文明建设建立起了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制度,但是生态文明本身的体系构成、组成原则以及建设制度等还存在很多有待解决的问题。生态文明体系的建设需要以污染防治、资源保护、生态保护、节约能源与资源等几个方面全面出发,以生态优先的原则实现立法,这样才能让生态文明法律保障体系的建设实现预防、管控、救济等几重功能。

  • 单位
    铜仁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