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经济时代,大型数字平台企业容易形成难以撼动的市场地位,平台企业反垄断规制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和法律政策的重要内容,我国对大型数字平台企业的规制也从包容审慎逐步迈向强监管。欧盟《数字市场法》的立法理念和立法价值与传统反垄断法存在一致性,以事前监管为特性,创制了“守门人”身份概念并引入“黑名单”“灰名单”规则,打破了传统反垄断法三阶层推理模式,引导反垄断法从单纯的事后规制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合力共治。我国在完善反垄断立法时可以选择创立单行法或增设独立章节作为“事前监管”的引入模式,并以设置类型化基础义务、裁量性义务和概括性条款作为引入内容,辅之以配套的责任承担原则,建立高效的机制衔接手段,共同促进我国反垄断执法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