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赋予出版物版式设计以邻接权是我国独特的立法安排,对出版业繁荣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由于立法从未对版式设计给出任何法律上的界定,在实践中引发了版式设计的作品与制品竞争,阻碍了创作者与传播者的协调与互助。为解决此问题,根据版权实践经验,版权管理机关对版式设计的界定提出了两种建议方案,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受到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事实上,出版物版式设计是一种无独创性的劳动成果而非创造成果,立法赋予其对世权是为了帮助出版者控制其出版物的有序流通。基于此,文章建议将出版物版式设计在立法上界定为对图书、期刊的文本及版面布局进行编辑、制作形成的无独创性的出版版本,并据此对其进行相应的权利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