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准则的保险服务业绩核算存在收入与费用确认期间错配、未确认亏损保险合同、无法区分保险服务业绩与投资业绩等问题。财政部2020年12月印发的与国际趋同的保险合同准则,针对上述问题做了修订。新保险合同准则确立了保险合同负债计量的通用模型,在保险合同负债后续计量中,要求随着保险企业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保险服务,在保险责任期内逐期确认保险服务收入、保险服务费用和承保服务损益,并重构利润表以更稳健地反映保险企业主营业务的经营业绩。本文结合示例,解析新保险合同准则通用模型计量下原保险服务业绩的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