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犯罪中,销售行为有其独特的含义,除了具有交易性这一形式之外,还有客观的营业性、主观的逐利性等实质特征。在规范层面,应当将销售行为与使用行为和民事行为中的出卖等行为相区别。在停止形态上,销售行为的着手始于交易目的下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的紧迫程度,应当从经营行为的整体安排来考量着手的认定,建立多元化的着手判断标准;销售行为的完成应当以商品交易合意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