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清时期下河地区的基层水利系统的运作大体可分为明代前中期、明中后期、清代康乾时期、嘉庆直至清末四个阶段,相继表现为运行良好、严重毁坏、国家与地方共同重建、地方主导维护的历史过程。总体上,明代基层水利的维护由地方政府主导,清代康乾时期国家的控制较强,嘉庆以降地方政府与社会在基层水利系统的管理中又逐渐占据主导地位。道光后期运河干堤的修筑开始出现地方主导的端倪,咸丰十年运河管理机构正式裁撤,运河干堤的维护由省级政府主导,具体的维护事宜则由州县政府与绅董负责,运河干堤的维护正式地方化。洪泽湖水的排泄、国家黄运治理的方略与成效、国家的基层水利政策取向以及地方政府与社会的应对方式,是影响基层水利系统形态与运作的四个核心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