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社会需要强化法治的稳预期功能。预防型法治是法治稳预期功能的体现,但也对法律体系自身的稳定性带来新的挑战。预防型法治建设面临着规范体系不稳定、国家权力扩张、价值衡量难以决断等问题。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应当在规范、结构、价值三个层面为预防型法治提供稳定的预期。其中“规范稳预期”是指以宪法统摄其他部门法规范,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相互融贯协调的预防型法治体系;“结构稳预期”是指宪法塑造国家、社会和个体的相互关系,为预防型法治的良好运作提供结构基础;“价值稳预期”是指宪法为社会共同体提供价值衡量与价值决断的平台,确保预防型法治的价值决断稳定可预期。在建设预防型法治的背景下,宪法应当向预防型宪法转型。充分发挥宪法的稳预期功能需要在宪法层面确立预防主义原则,建构宪法的直接实施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