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适用“利害关系”条款否定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诉的利益时,存在着对“利害关系”理解不同的现象。对此问题,在我国立法期待和司法定位中均有所阐述,但在裁判中还存在已有利害关系判断标准虚置和诉的利益要素混用等现象。因此,亟需在司法实践层面明确采用狭义诉的利益概念,将行政诉讼所保障的利害关系从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诉的利益中解释和分离出来,并厘清利害关系的实体与程序性审查,避免不同阶段审查重点的混淆与偏差,以解决实践中的上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