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罚与刑事罚的界分是行政刑法的一大难题,更是划定行政法与行政刑法边界与调控范围的立法之据,也可谓二者不可逾越的鸿沟。尤其在我国《刑法》第13条既定性又定量的"构罪标准"下,易导致刑事罚与行政罚的多处重叠,以及《刑法》与《行政法》的界分模糊。现行立法缺乏对两法有效衔接的设计,导致司法实务中"规范性构成要件"在价值判断上难以形成统一标准,立法者很难对"构罪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与解释,最终造成行政罚与刑事罚界域的混乱,甚至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失衡,包括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刑事政策选择上的错位等。就理念而言,刑事立法正处于积极主义刑法观与消极主义刑法观炙热的争辩中,在劳动教养废除以后,刑法立法应当坚持适度犯罪化,为实现刑法与行政法调控的合理与正当。在行政罚与刑事罚的界分中,可以推论出"现代规范理论"与"古典法益"在权力结构与社会效应上内在的同质性。鉴于理论上的科学认识和经验上的价值判断之兼具,以及树立自由与秩序的统一观,还有动态研究刑法与行政法的互动与协调,应努力探求一条法治国原则下有效规范现代化犯罪之证成,以及行政罚与刑事罚有效衔接的科学体系。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