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先后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使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得以法治化。但是,作为最高监察机关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并未被明确赋予制定监察法规的法定职权。由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监察法》贯彻落实的客观需要,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定》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制定监察法规。在国家监察委员会获得监察法规制定权的背景下,监察法规的法律位阶便成了一个亟待明确的问题。通过借鉴行政法规的划分理论,对监察法规进行类型化,将其区分为职权性监察法规、授权性监察法规和执行性监察法规,进而准确厘定监察法规的法律位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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