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风险具有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与潜在致害性,环境污染的风险属性决定了仅仅依赖以损害赔偿为中心而建立的事后救济模式存在制度缺陷。在风险社会语境下,探究预防性环境民事救济机制的应然构造契合绿色法治发展的客观需求,有助于实现环境风险预防的功能价值。环境污染预防性民事救济机制的适用需要满足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损害发生存在现实危险性以及因果关系要件。在规范层面,应当运用容忍限度理论对环境侵害行为的违法性进行实质判断和价值评价。针对“重大风险”的司法认定体现了科学认知与利益衡量的交织相错,是一种综合性的法律判断,而不能简单依附于行政判断。聚焦环境污染危害健康的特质,围绕人格权禁令构建预防性环境私益救济的程序保障机制,能够有效制止和预防侵害人格权的环境违法行为。作为人格权禁令的特殊形式,环境保护禁止令在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领域得到广泛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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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湖南工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