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事不二罚”中的“事”系法律性概念,“罚”则不限于罚款。税收征管场域,对“一事”和“不二罚”的认定都存在一定特殊性。法理上讲,反复多次的税收违法行为若满足“连续犯”的要件便可被视为一个行为,复杂多层的税收违法行为若相互间存在牵连关系也应如此认定。为免于“二罚”,税务机关发现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畸轻时不得直接追加处罚,仅能在发现新事实、新证据或行政相对人存在过错时撤销并重作处罚决定。其他行政机关已处罚款但税务机关依法应处更高数额罚款时,可基于《行政处罚法》修改时增设的“从一高处断”规则直接处罚。为使税务机关有更明确的执法依据,须在《税收征管法》或其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典型情形的数量认定和处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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