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适用简易速裁程序的正当化依据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将被告人认罪作为适用简易速裁程序的前提;另一类是将案情简单轻微作为适用简易速裁程序的前提。前者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后者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比较研究表明,刑事简易速裁程序的具体设计,应当在明确诉讼目标的前提下,依循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或以案情简单轻微为前提的不同逻辑进路而展开,并将两者的结合限定在适当的范围之内。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的设计理念,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设计理念,均体现出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的立法意旨。在我国现行法律的框架之下,应着力于构建以被告人权利保障为基点的简易速裁程序体系,强化法律援助制度,赋予被告人完整的程序选择权,并让选择简易速裁程序的被告人在量刑上得到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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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