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福岛核事故对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后形成的核安全国际法框架构成严重的挑战。国际法没有及时反映核安全变化的形势,对自身存在的缺陷也没有自我更新,无法保障核安全。因此福岛核事故之后,国际社会积极推动核安全国际法的改革,但如何对核安全条约进行实质性修改没有达成一致,只是形成了一些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件。国际核安全法仍需在吸取福岛核安全事故教训的基础上,顺应国际核安全最新要求,寻求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