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派驻监督实质是通过实现"派"的权威性与"驻"的信息优势,以解决同级监督过软,上级监督太远的问题。因此如何基于派驻单位腐败特点更好地履行派驻监督工作成为完善派驻制的核心问题。作为条线管理的政府部门,驻在单位的组织腐败(非个人性腐败)可分为组织与外部的腐败与组织内的腐败。前者的发生更多是基于集体主义文化与道德机制;而后者的形成更多是因为庇护侍从关系的原因。派驻监督的独立性及其合法的监督权解决了"能监督"的问题,但要让派驻组"想"与"敢"监督,还得通过落实"两个责任"、完善"三为主"体制,以及从加强派驻监督的制度与政策供给、强化激励机制入手提升派驻履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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