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破产取回的一般要件为:客体应具备可确定性,当事人应享有取回权。数据的破产取回,应以此为基础针对数据的特性作出具体调整。在考察数据取回问题时,应将数据与载体、信息区分对待。在载体与虚拟层面能确定的数据,可成为破产取回的标的。当事人对数据是否享有取回权,根本上取决于相关数据是否属于破产债务人;而数据权属的判断,应以合同约定为基础,亦即应当认可数据权属约定在破产程序中的可执行性。合同约定存在争议时,应考虑交易习惯与行业规则,予以解释。在目前较为普遍的数据外包、服务外包关系以及数据存储合同中,受托人或存储服务提供人破产的,委托人或相关用户有权基于合同,主张相关数据的取回。在其他合同关系中,应考虑合同约定与交易习惯,在具体情形下个别分析。数据取回权的权利主体原则上即为合同约定的数据权利人。在具体执行上,数据取回通过剪切、拷贝或在线传输、下载、删除等方式进行。域外已出现关于数据返还请求权的立法例。在立法论上,我国可考虑增加基于合同权利的数据取回规定。
-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