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德国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对土壤污染责任主体的认定,突破了以往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范畴,引入"状态责任",细化责任主体范围,明确责任内容划分,厘清多重责任主体竞合。我国土壤污染管理起步较晚,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中对主体责任认定标准和责任限度的理解存在分歧,其争议焦点在于各主体在案件中的地位。通过对中德土壤污染治理责任主体的比较,认为我国应在坚持现有规则的前提下借鉴吸收德国在责任内容划分和多重责任主体竞合处理等方面的经验,切实有效地保护土地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