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人工智能生成数据作品中,使用者、设计者、投资者、人工智能及社会公众等利益主体存在不同位阶层次的利益诉求。人工智能技术赋权时,需调和“数据作品公平利用”与“促进创新”“、私人数据控制权”与“社会公共价值”“、技术圈地”与“公共领域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运用博弈论阐释人工智能生成数据作品利益的法律秩序构建,既可实现抽象统一的规制设立,也有助于具体场景中个人作出理性的决策。不同类型的人工智能生成数据作品,应作差异性的利益格局配置。公共领域保留制度与一般性合理使用条款的引入,为人工智能生成数据作品的利益冲突解决提供更为弹性灵活的适用空间。在数据作品利益冲突解决的司法实践中,运用“比例原则”的分析方法,可提升适用弹性条款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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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