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是我国订立数字竞争规则的重大战略机遇,而其中也同时承接了社会对《反垄断法》修法中未尽的、具有明确性和可预期性的数字经济竞争规则的深切期待。在总结先前立法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本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应当采用数字经济专章的形式。修法应当以“平台-数据-算法”三维结构为指引,以数据要素规制体系为核心内容,对原互联网专条进行革新和重构,进而体系化建构数字经济专章的基本框架。在当前数据竞争所涉及的一系列行为类型中,数据抓取、数据封锁、数据自我优待和大数据杀熟等行为最具有典型性和基础性,应当被明确涵盖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数字专章规则之内。通过数字经济专章提供充足的制度供给和明确的法律指引,防范资本无序扩张和数据剥削,为我国建构数字经济高速发展所需的前瞻性、系统性、协调性的竞争规制体系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