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取证合法性证明程序中,举证责任被倒置,举证责任标准提高,但是被告方的举证能力不足,同步录音录像及看守所的佐证作用弱化,也缺乏独立前置的取证合法性程序,被告人陷入举证困境,出现"身体抗辩"的极端现象。"身体抗辩"具有客观性和偶发性、被告人抗辩手段的惨烈性和单一性、侦控机关程序应对方式多样性、辩护律师的抗辩作用较小,抗辩对裁判效果作用不大等特点。"身体抗辩"造成法庭陷入混乱,审判被中断延期,暴露司法弊端,引发审判公正和公信力危机。法庭消极对待"身体抗辩"受到司法理念、审判模式以及责任机制的影响。应该从更新刑事司法理念、调整刑事证明规则、完善刑事审判程序、加强取证程序监控以及优化司法责任机制等方面予以完善。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