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国有企业纳入GPA进程正在逐步加快,新一轮"管资产"向"管资本"的国企改革也将进一步廓清国企职能塑造其市场主体地位。在GPA对"其他采购实体"缺乏明确标准的前提下,纳入GPA清单的国有企业应在"受政府实际控制、为政府目的且行使部分政府职能"标准下分类别分行业进行判断和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