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心智障碍者即是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主要适用对像,也是《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2条的调整对象。《公约》第12条倡导的尊重心智障碍者人权和自由的观点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与尊重,但《公约》第1号《一般性意见》对《公约》第12条的解释确属脱离实际,导致我国国内对成年人监护的争论此起彼伏,无行为能力制度是否有存在的必要、监护是否应与行为能力相脱离、是否应以支持决策全面取代监护是各方争议的核心问题。在厘清争议的前提下,未来应通过司法解释对《民法总则》的相关内容做出细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