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私法组织形式和行为方式履行行政任务所应受到的行政法规制,深深的根植于宪法的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之中。但通过分析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发现我国行政法上的相关具体制度还很不完善,行政选择私法形式应受的行政法规制、私法形式履行行政任务的判断标准、行政对私法组织形式应有的监督影响义务,以及以私法行为方式履行行政任务应受的行政法规制,鲜见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应当适时建构规制以私法形式履行行政任务的行政法制度,以完成宪法所委托的制度建构责任。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