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查验是海关法律法规赋予海关及其海关关员的一项授权性法定权力,此权力的合法性以法律授权海关及其依法执行职务的海关关员径行行使,但从现实而言,海关关员开展查验业务一般除对进出口货物单位进行例行查验之外,对特定的旅客和进出口货物单位进行查验须主观认定通关旅客及进出口货物的单位可能有违法犯罪嫌疑为事实和规范前提。如果将旅客及进出口货物的单位配合海关执法行为之举,视为经由查验而自证其清白,就是对所有旅客及进出口货物的单位的人格尊严的法定和事实滋扰性侵削。因此,应将海关查验的权力与认定旅客及进出口货物的单位有违法犯罪嫌疑的权力在法理和法律上予以分开,将海关查验设定在旅客及进出口货物的单位有配合海关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义务中,而海关认定旅客及进出口货物的单位有违法犯罪嫌疑的权力则应以此义务为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