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章认为目前学界形成的"合同效力待定说""合同成立但未生效说""合同有效说"都无法很好地为未经批准合同的当事人负有报批义务提供正当性基础,其症结在于传统"法律行为效力二层次论"存在缺陷;而"法律行为效力三层次论"解决了未经批准合同的当事人负有报批义务的正当性基础。因此,须批准合同效力的规范结构为"成立—有效—生效"三个层次。未经批准的合同处于有效但未生效的状态,于法律上有利地位的一方享有期待权,相对方不履行报批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