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功能上看,附随义务可分为与给付有关的附随义务以及与给付无关的附随义务。违反附随义务可以导致合同法定解除权,但必须对其产生要件进行限制。一方面,债权人主张法定解除时合同必须处于生效状态;另一方面,损害行为必须达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达或严重损害合同信赖的程度,而债权人是否为催告无关紧要。另外,原则上不应当要求债务人主观可归责作为法定解除权的产生要件,但应将其作为判断违反附随义务是否严重影响合同信赖或合同目的不达的重要依据。例外允许特定情形下将债务人主观归责作为违反附随义务产生法定解除权的要件,但是要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予以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