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刑事司法关系是办案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权力配置和运行关系。1949年以来,刑事司法关系在实践中经历多次调整,在规范层面逐渐形成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并上升为宪法规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客观上调整了国家权力构造,使刑事司法关系从一元构造转向"调查—检察—审判"和"侦查—检察—审判"的二元构造,进而再造了公检法关系,又规范了监检法关系,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规约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关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刑事司法关系的调适,可以更好地强化权力制约、加强人权保障和提高任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