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后评估作为《立法法》新增的制度设计,其是否能够发挥出应有的实施效果值得关注。经由体系化的解构,在惯性原理的作用下,执法检查会压倒性地挤占立法后评估的适用空间,再加上立法后评估本身的立法事项类型和问题属性类型增加了其适用难度,本应与"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紧密衔接却并没有必然的关联。这就有违立法后评估制度设计的初衷。为充分提升立法后评估的有效性,不妨从"组合"、"增加"与"倒置"三个关键词出发,在添加时间坐标因素的基础上,建构出"法的制定(立法)—法的实施(政府执法+司法裁判)"的二元完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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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