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强制技术转让"被视为一种外商投资规制的履行要求,与投资自由相冲突。国际社会尚未对投资关系中的技术投资规则达成共识,美国主张禁止技术转让履行要求以维护其技术垄断利益。我国《外商投资法》禁止"行政性强制技术转让"是适应我国实行高水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的内在要求。《外商投资法》后续配套规则的落实,应当对"行政性强制技术转让"利用反面定义方法进行进一步界定,明确其具体含义、法律后果和救济程序。同时,厘清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的内部和外部关系,体系化技术转让合同的规范,消除规范之间的体系冲突,是禁止"行政性强制技术转让"规制效果实现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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