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特别代表人诉讼减少了不确定的诉讼风险,降低对上市公司造成二次伤害的可能,促进营商环境优化。作为商事特别法中的新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引入投资者保护机构这一新主体,在责任承担和角色定位上存在多重制度逻辑。但因制度尚在起步阶段,实践判决极度缺乏,尚有大量的程序性与实体性问题亟待解决。应当借鉴域内外相关制度与案例,结合我国国情,适当增加在实践中的应用,通过司法机关、投保机构、证券监督机构等各方合力,真正落实中国特色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促进中国资本市场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