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高度重视外资营商环境的优化之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其确立的负面清单制度、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以及外商投资服务体系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外资营商环境的优化。但是,《外商投资法》并未明确界定“外商投资”的范围,同时负面清单制度和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着稳定性不足和透明度缺乏等问题。通过明确规定“外资投资”判断标准,引入听证程序并采取“现在不符措施+将来不符措施”模式设置负面清单,列明安全考量因素的同时赋予投资者必要的司法审查救济权利可以帮助界定“外商投资”的范畴,提升负面清单的稳定性和外资安全审查程序的透明度,促进《外商投资法》中规则的全面适用,更好优化外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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