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韩寒诉百度公司百度文库侵犯著作权案宣判后,有人认为该系列判决突破了现有"避风港原则"的规定。在此系列案件的判决中,法官并未突破立法而行"法官造法",而是借助对"应知"的解释,对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合理注意义务"进行个案具体考量,对如何具体确定其变动的"合理注意义务"以及由此决定的"预防侵权的技术措施"的合理限度,以实现个案中的公平正义和社会整体层面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的平衡,进行了具体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