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案情原告某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与被告某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将编号为2012-08号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原告,宗地交付时间为2013年6月26日前。原告对该宗地的建设项目应于2013年12月1日之前开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足额付清了宗地全部价款,并于2013年1月29日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同年5月21日,原告向被告发函称近期准备对案涉宗地进行开发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