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法存在多个环境损害赔偿标准:"恢复原状"赔偿标准与"全部赔偿"标准比较接近,且是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的标准;"恢复原状标准"优于其他形式的赔偿标准,只有在不能恢复原状或者不能充分恢复原状的情况下,才实施财产赔偿或承担其它责任。国际法中的环境损害赔偿确立了"恢复原状优先标准"与"人与自然平衡原则",体现了不损害环境义务的要求,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及立法提供了理论与实践启示。